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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西安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2333      更新时间:2016-11-18

各区(县)卫计局、发改委、人社局,沣东新城计卫文体局、经发局、人社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市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师有序流动,推动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联合制定了《西安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4日


 

西安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以及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保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卫医发〔2015〕2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超过三个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是指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医师到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内部管理,明确多点执业医师的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六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满5年以上。 

(二)不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耳喉鼻科、康复、精神卫生、影像、中医专业的医师,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全科诊疗科目下多点执业注册)。 

(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医师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多点执业:

(一)利用正常休息时间或假期进行多点执业。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在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新增执业地点达到2个的,至少应有一个执业地点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第八条 在第一执业地点全职工作的医师,在确保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多点执业的,不必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但应向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报告备案。报告备案内容包括拟多点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年限、工作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 因多点执业,不能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全职工作的,应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并变更聘用(劳动)合同。

第十条 拟多点执业医师应向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申请多点执业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拟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副本复印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上述材料,应在30日内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审核和注册。

第十一条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拟停止多点执业的,应当向注册多点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医师停止多点执业申请表;

    (二)解除劳务协议的相关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相应执业地点注册。

第十三条 多点执业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原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医师变更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应先取消原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注册,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之间以组建医疗集团、医疗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合作的,实行医师集体备案制。

第十六条  医师集体备案制,是由派出医师的医疗机构提供协议书原件,并填写《西安市医联体医师执业备案表》,向派出医师单位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收医师单位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医联体牵头医院分别备案。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

(三)承担卫生支农、帮扶社区或乡镇卫生院、实施医疗服务县镇村一体化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明确执业期限、时间、工作任务、责任、薪酬、保险等,并依据协议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应当优先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要求的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 

第二十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不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登记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重点专科评审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条件。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兼任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事件时,由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制度,规范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四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事发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所有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暂停其所有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第一执业地点在军队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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